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行为,着力搞好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味,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户外广告设置和门店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置标准
1、门头牌匾采取横向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多个商户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商户的,设置门店牌匾标识应科学规划,与单个门头牌匾相吻合。门头牌匾应体现出一街一标准、一街一特色、一街一品味,突现出规范、美观、大方的视觉效果。
2、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层门洞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位置,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米,凸出墙体不超过0.3米;卷闸门外翻的,应遮挡卷入部分;禁止在二楼以上设置各类门头牌匾。
3、门头牌匾不得使用喷绘、方管、彩钢瓦等低劣材质,相邻广告标识要高度、厚度相一致。
4、门头牌匾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5、字体要规范、大小适宜、简单明了,且不得超过两行字。
6、门头牌匾亮化需内置灯光制作,不得外置射灯。
7、门窗和外立面,不得设置广告标语和画面。
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2、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城市公园、绿地、休闲广场、重要景观区域。
4、横跨街道。
三、设置要求
1、不按照本标准设置的门店牌匾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2、门店牌匾的设置,商户应自行委托设计制作单位制作,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装。
3、全国统一的品牌标志,整体装修效果较好的,经审查同意,可以保留。
4、所有新建、改建门店牌匾和户外广告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违者一律拆除。
责任编辑:朱天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