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双违指挥部〔2015〕4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建房屋处理意见》已经县“双违”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2015年5月28日前实施的个人在建房屋的处理,个人实施的小产权开发和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适用本意见。
二、限建区内的房屋翻建行为
(一)住宅翻建
1、二层及以下者:二层封顶不超过228平方米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权属清晰的,补办个人建房核准手续;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权属清晰的,补办个人建房核准手续,免予处罚。有关补办程序参照《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的意见》(柘政[2015]8号)执行。
超过228平方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2、三层及以上者按现有层数封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二)商业用房翻建
1、商业门店房占压道路红线的建筑,业主需要提交立面效果图,并与相邻房屋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承诺书,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2、不占压道路红线的,按正常手续到规划、国土、住建等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禁建区内个人住宅翻建行为
1、现状为地基者,经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核确无其他住宅的,可建一层封顶,免予处罚。
2、已建二层者应立即封顶,不超过228平方米的,免予处罚;超过228平方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3、已建三层及三层以上者,二层以上部分限期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订承诺书,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四、税收缴纳及施工资质管理
所有建设行为均应签订施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税收。对300平方米或三层以下建筑,可由具有建筑劳务资质者承建,300平方米或三层以上建筑,应由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建。
五、新建房屋行为
1、属于占用耕地、林地及其它农用地的,占压道路红线及河道蓝线、绿线的,依法拆除。
2、属于建设用地的,依法拆除或没收。
六、法律责任
(一)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在乡(镇)、办事处配合下,对在建住房逐户进行核实勘验现状层数、面积等数据,报县“双违”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督促建房户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依法缴纳税收。
(二)对未能按本意见整改执行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对恢复施工的,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及乡(镇)、办事处要加强监管,严禁批少建多、少罚多建,发现后应立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县“双违”指挥部将对实际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在县电视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处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依据《柘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柘纪发[2015]5号)严肃处理。
(四)综合执法、规划、国土、住建、水利、电力、税务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人在建房屋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失职、渎职的,依据《柘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柘纪发[2015]5号)严肃处理。
(五)对拒不接受监管的建房户,对其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干扰、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由县“双违”百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天舒
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建房屋处理意见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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