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河南政府网 商丘政府网
专题专栏
 
双违治理专题 首页 > 专题专栏 > 双违治理专题
柘城县“双违”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县双违办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5-06-13 10:20:49  

柘双违指挥部〔20154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建房屋处理意见》已经县“双违”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2015528日前实施的个人在建房屋的处理,个人实施的小产权开发和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适用本意见。

二、限建区内的房屋翻建行为

(一)住宅翻建

1、二层及以下者:二层封顶不超过228平方米的,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权属清晰的,补办个人建房核准手续;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权属清晰的,补办个人建房核准手续,免予处罚。有关补办程序参照《柘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的意见》(柘政[20158号)执行。

超过228平方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2、三层及以上者按现有层数封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二)商业用房翻建

1、商业门店房占压道路红线的建筑,业主需要提交立面效果图,并与相邻房屋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承诺书,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2、不占压道路红线的,按正常手续到规划、国土、住建等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禁建区内个人住宅翻建行为

1、现状为地基者,经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核确无其他住宅的,可建一层封顶,免予处罚。

2、已建二层者应立即封顶,不超过228平方米的,免予处罚;超过228平方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5%罚款,并签承诺书,超出228平方米以上部分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3、已建三层及三层以上者,二层以上部分限期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造价10%罚款,并签订承诺书,在以后房屋征收时,不得要求补偿。

四、税收缴纳及施工资质管理

所有建设行为均应签订施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税收。对300平方米或三层以下建筑,可由具有建筑劳务资质者承建,300平方米或三层以上建筑,应由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建。

五、新建房屋行为

1、属于占用耕地、林地及其它农用地的,占压道路红线及河道蓝线、绿线的,依法拆除。

2、属于建设用地的,依法拆除或没收。

六、法律责任

(一)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在乡(镇)、办事处配合下,对在建住房逐户进行核实勘验现状层数、面积等数据,报县“双违”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督促建房户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依法缴纳税收。

(二)对未能按本意见整改执行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对恢复施工的,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及乡(镇)、办事处要加强监管,严禁批少建多、少罚多建,发现后应立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县“双违”指挥部将对实际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在县电视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处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依据《柘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柘纪发[2015]5号)严肃处理。

(四)综合执法、规划、国土、住建、水利、电力、税务等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人在建房屋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失职、渎职的,依据《柘城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柘纪发[2015]5号)严肃处理。

(五)对拒不接受监管的建房户,对其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干扰、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由县“双违”百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天舒

柘城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建房屋处理意见

2015610

 

         
版权所有:柘城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电话:0370-6021716
网站标识码:4114240001 网站备案:豫ICP备15021526号-1 豫公网安备 411424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