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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柘城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5-05-16 09:44:49  

 

 

柘双违指挥部〔20152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柘城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程序实施意见》已经县“双违”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514

 

 

柘城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程序实施意见

 

 

为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双违”)蔓延态势,依法确定了部门“双违”治理工作职责,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查处程序,确保在“双违”治理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查处适用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的“双违”查处工作,涉及城关镇、邵园乡、长江新城办事处、浦东办事处、大仵乡、牛城乡的全部和部分区域。

2、上述区域以外的“双违”行为查处工作,但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改建住房行为除外。

二、巡查报告办法

巡查报告主体为“双违”行为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承当相应责任。同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监督等渠道,多种途径发现“双违”行为。

三、建立专职队伍

1、各乡(镇、办事处),以及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中心、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林业局、市政设施养护中心、供电公司、地税局等部门,明确2名“双违”治理信息员,具体负责“双违”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反馈、结案、报告归档等项工作。

2、县“双违”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名督导员,负责接收各乡(镇、办事处)、部门及通过举报人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的“双违”信息,并及时转交有关乡(镇、办事处)和部门查处,查处过程中做好稽查工作,同时对案件做好结案、归档等工作。

3、“双违”办设立5名以上现场稽查员,负责对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案件查处情况跟踪督办,提出是否结案及责任追究意见。

上述人员均实行AB岗制度,确保任何时间都有人值班,接受信息和举报。

四、案件查处流程

(一)报告程序。乡镇(办事处)发现“双违”行为3小时内,向县“双违”办书面报告。报告采取制式表格(见附表一),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情况紧急时可电话上报,但应于24小时之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二)交办查办程序。县“双违”办督导员在接到乡镇(办事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双违”信息后,应于当日按“双违”性质进行分类,及时书面通知有关执法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立即查处(见附表二),情况紧急的电话交办,但应于24小时之内补办书面交办单。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应于接到交办通知5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县“双违”办督导员(见附表三)。

(三)现场稽查程序。根据有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书面反馈的查处结果,由县“双违”办稽查员于3日内到现场核实,并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决定;若查处结果不实或造成不可逆转结果,交纪县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经县“双违”办主管领导同意后结案,交督导员存档备查。

五、划分工作责任

1、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巡查网络,责任到人,要求对“双违”行为必须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地基(地梁)施工完成前,报告县“双违“办。凡因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上报而造成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地基以上施工的,立即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责任,并按照柘办[2015]3号文件的规定,通知县财政部门按“双违”面积200元/㎡扣除所在乡镇(办事处)经费,财政部门应于15日内反馈扣款执行情况。“双违”可以拆除的,从轻或减轻相应责任,无法拆除者,加重处理。

2、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双违”督导员的通知后,应相互配合,积极查处“双违”行为。对查处不力、配合不到位,造成“双违”不能及时拆除的,将分清责任大小和主次,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或乡镇(办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应于15日内反馈处理结果;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县“双违”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即时予以调整。

 

附件1、“双违”巡查报告表

 

附件2、县“双违”指挥部办公室交办通知单

附件3、“双违”查处承办单位办理结果表

附件4、“双违”责任追究移交表

附件5、“双违”行为扣款通知单

附件6、“双违”行为查处流程图

 

 

 

责任编辑:朱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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