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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赵丹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8-05-17 09:00:31

柘政办201829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县级财政投资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和使用质量,理顺财政资金审批、使用流程,增强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因无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债务,现就加强县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县政府对县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商品采购、劳务采购),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全县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建议书》并填写《立项审批表》,初步拟定项目规划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拿出可行性报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条  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投资预算,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后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施工标准、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其它施工费用标准、利润等规定核算成本,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确定招标拦标价。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招标。由县财政局业务主管股室审核资金来源,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政府采购办签发意见,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后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第五条  招标完成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款项支付条款须符合财政部门确定的付款方式,财政部门加盖合同备案章后留存,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增加项目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七条  因材料价格上涨需增加预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投资额在贰佰万以上的项目须协议约定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的最后结果予以拨付资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相关实施流程

      2.立项审批表

附件1

相关实施流程

 

项目单位提出举办项目的建议书→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召集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书和预算书→分管领导同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交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填写招标书→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施工工程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投资概算

 

资金来源

 

资金支付方式

 

项目建设内容:

 

 

 

 

 

 

 

 

 

 

 

 

 

 

 

 

 

 

 

 

 

 

 

 

 

 

 

分管领导意见

 

县财经领导小组意见

 

备注:

此表加盖立项审批章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评审招标手续,招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01853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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