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政办〔2018〕28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及非税收入管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县乡(镇)财政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县乡财政管理规定
(一)县乡财政收入级次划分
1.按收入种类分县级固定收入:⑴耕地占用税;⑵契税;
⑶教育附加。
2.按行业地域分:⑴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⑵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县的分支机构,如:电力、烟草、金融、电信、移动、联通;⑶县财政对企业上交的税收支持企业发展的招商引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上交的税收为县级收入。除上述企业以外的按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划分各乡镇税收收入范围。
(二)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县乡收入级次报解收入,严禁各乡镇以各种名义截留县级收入,违规挖取县域内其它乡镇的税源。
(三)县财政对涉城乡镇按照税收收入4%的比例,农业乡镇按照70%的比例,按月把上月上解的资金拨付给乡镇,年任务超收部分年终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支持乡镇正常运转和经济发展。
(四)县政府对各乡镇财政收入目标考核按2018年与各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各乡镇要大力组织收入,积极培植税源,保障乡镇的正常运转,完成分配的收入任务,确保全年收支平衡。
本规定暂定一年,以后根据执行情况再作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一)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管理和基金预算收入管理,按照支出需求全额纳入财政支出预算。
(二)县财政根据单位预算供给方式的不同,对差供单位的非税收入按照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再安排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全供单位可安排公用经费、专项经费。
(三)县财政对各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70%安排支出预算,按进度分月执行,全年支出不得超过全年收入的70%。
(四)加强票据管理,认真执行票据领取、使用、核销有关制度,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票款分离”征管办法,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2018年5月3日
责任编辑:赵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