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政办〔2018〕19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柘城县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0日
柘城县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的管理,实现全县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稳定脱贫与提升敬老院供养水平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以下简称托养中心),是指各乡(镇)、街道为贫困家庭中有肢体残疾且日常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家庭无力照料或者照料困难的人员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中心。
第二条 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结合我县和各乡(镇)、街道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和福利设施等闲置资源开展建设,推进托养中心与敬老院整合,实现集中供养管理政策的相互衔接。
(二)多方联动。建立政府主导、乡村实施、部门保障、社会参与的运营机制,积极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养事业。
(三)公益服务。按照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为全县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口提供无偿托养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以乡村需求为导向,按需配置 、循序渐进、优化资源、降低成本,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条 合理规划。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分布情况,科学编制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规划。依托敬老院闲置资源按照三星级敬老院标准改造升级,融合敬老院与重症残疾人集中托养功能,在敬老院基础上,加挂重症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的牌子。
第四条 资金保障。托养中心改造提升和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由县涉农整合资金和县财政资金拨付。日常运营由部门整合资金,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的低保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残联部门的阳光家园资金,人社部门的年度公益岗位资金,县扶贫部门、红十字会、慈善部门及其他社会捐赠性资金。无特殊规定性要求的资金,整合标准不低于上述资金总数的50%。在民政局设立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资金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归集所有整合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扩建和改造。配备膳食供应、护理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治、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室外休闲等场地,配备宿舍、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办公室、医务室、储藏室等设施以及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一)院容院貌。按照“硬化、绿化、亮化、美化”的要求,合理规划绿化面积,在院内过道旁、厕所等夜间走动的场所要设置路灯(地灯)。对房屋进行合理规划,美化点缀,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院内设置凉亭、廊道等休闲场所。院墙颜色要协调统一,屋顶全部进行防水措施改造,整体效果、色调要协调美观。
(二)住室环境。室内墙体粉刷时要做防碱处理。地面平整、防滑。统一门窗标准,窗户采用优质塑钢或铝合金,必须配有窗纱。统一吊顶样式,吊顶材料必须为耐火材料。床、床头柜、衣柜等日常生活用具相对统一标准、统一材质,不得采购易变形、易损坏的劣质压缩版家具。要配备取暖设施,原则上以加装冷暖空调为主。
(三)餐厨条件。厨房统一采用“煤气电(气)”和不锈钢整体橱柜,有良好的排油烟设施,配备冰柜、消毒柜和食品留样柜,实行生熟食分开。厨房餐厅内墙要贴高度不低于2米的瓷砖,按照每桌8人的比例配备餐厅桌椅并统一样式。
(四)卫浴改造。将旱厕全部改造为标准化水冲式卫生间。公共卫生要靠近居住生活区,根据入住数量合理布局卫生间数量,并增设无障碍设施。分别设置男女淋浴间,淋浴选择热水器或太阳能,做好防漏水和防漏电处理,地面要防滑或铺设防滑垫,内墙砖不得低于2米。要添置衣柜或衣架,设置扶手等辅助设施,确保淋浴安全。
(五)医疗服务。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设立标准化卫生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与乡镇卫生院结合,由1名医护人员值班,配备适当医疗器材和药品。
(六)文体设施。配备健身器材、棋牌桌、棋牌等文体娱乐设施。
(七)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池等消防设施器材及联动式火灾预警系统,有条件的可以安装喷淋设施。
(八)智能管理系统。安装床头呼叫、安防监控、智慧式安全用电等现代化智能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入住条件和程序。入住集中托养中心人员为各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智力、肢体残疾级别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无力照料或者照料困难;本人自愿申请,经评估认定适宜中心抚养的贫困家庭重症残疾人。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的程序,根据中心入住能力,严格筛选、确定入住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协议约定。托养中心与重症残疾人的抚养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托养中心、托养人员和托养人员的抚养人或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后,对托养人员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托养适宜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入托。
第八条 日常管理。县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由县民政局选派,乡镇托养中心主任由敬老院院长兼任,负责人由所在乡镇民政所选派,且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同意,负责人必须确定到人,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一)托养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并明确岗位职责并上墙公示。人员选聘优先聘用因残致贫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引入“多劳多得”的薪酬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工作人员推出机制,确保“人岗相适”。
(二)托养中心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分别纳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培训体系,建设素质高、能力强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队伍。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建立服务对象个人电子档案,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托养服务协议书、健康情况、医疗记录、护理等级评估报告情况等,定期详细记录。
(四)托养中心应当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定期消毒餐具,定期清洗被褥和衣服,帮助托养服务对象搞好日常个人卫生。
(五)托养中心应当建立夜班值班制度,公共区域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有专人值班,并能够随时查房,做好夜班监护工作。
(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要具有诊治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残疾人突发性疾病的能力,对突发危重疾病的托养服务对象,托养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对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的托养服务对象,托养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托养中心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确保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民政部门和各乡镇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托养中心运行情况年检制度,每年对托养中心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中心运行安全。
(八)托养中心应当定期向托养人员及其监护人公开中心服务和运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托养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九)托养中心管理和使用的资产,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纳入敬老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十)托养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托养款物的;
(3)辱骂、殴打、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4)盗窃、侵占托养中心或者托养服务对象财产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一)托养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属乡镇停止托养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托养中心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托养中心或者他人财产的;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持续在中心托养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职责分工。成立县重症残疾人托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和民政、卫计、残联、财政、组织、宣传等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全力保障配合,确保集中托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负责托养中心的建设维护、日常运转和监督管理;负责入住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筛选、管理和清退;负责与抚养人或监护人签订协议。
(二)民政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在县重症残疾人托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资金的整合、分配和划拨;牵头负责对托养中心运作情况、环境条件等开展定期检查、评估。
(三)卫计部门负责派驻医护人员。组织托养中心入住人员定期检查,根据入住人员身体状况实施医务护理和药物治疗,对陪护人员进行护理知识培训。
(四)残联部门负责入住人员的分类建档。提供入住人员辅助器具及康复训练、后续康复培训等,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入住人员的筛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托养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的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
(六)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托养中心党员开展活动。
(七)宣传文化部门负责组织托养中心人员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县重症残疾人托养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重症残疾人托养中心资金运营管理办法。
(二)建立集中托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筹建工作及运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三)托养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