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政〔2016〕22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湖南路东伸项目房屋征收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县湖南路东伸项目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柘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履行完相关手续,县政府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黄山路西侧,观澜湖项目以北,黄山北路西十五巷以南,自然路以东,黄山路以西规划范围。
二、征收部门: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部门: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费用已经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按《湖南路东伸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执行。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 湖南路东伸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指导价
3. 院落土地界定方法及补偿标准
4. 房屋产权调换方法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湖南路东伸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湖南路东伸项目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柘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黄山路西侧,观澜湖项目以北,黄山北路西十五巷以南,自然路以东,黄山路以西规划范围。
二、征收部门
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方式
1.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后,领取货币补偿款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的价值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房的,原则上就地或就近提供产权调换的住宅楼房,住宅楼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和四室二厅,建筑面积为80—125平方米(以实际建设为准)。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部分按一比一置换;超出面积部分依法由被征收人购买;节余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协议、先拆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回迁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
6.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依据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补偿。
7.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相符合的,以公布的征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核。
8.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登记簿无记载的,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9.征收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
10.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知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11.征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或地皮,依法按照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12.补偿到位或产权调换结算后,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原则上归征收部门所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单位进行拆除。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按每平方米 3元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营业房停业补助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超出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3.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指导价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及奖励标准
1.签约期限: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奖励标准:
自决定实施房屋征收之日起,1至7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8至14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15天以后的不予奖励。
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六、其它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2
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指导价
临时房:每平方米220元-240元
钢结构房:每平方米280-300元(含墙体和地坪)
彩钢瓦复合板房:每平方米220-2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350元(依照高度、有无门窗、质量优劣等按比例计算)
简易房:每平方米150元
简易棚:每平方米55元
门 楼:砖混结构300元/m2,砖木结构150元/m2
室外楼梯(含扶手):砖砌、水泥抹面120元/m2,混凝土结构160元/m2
室外楼梯间:每平方米260元。
围 墙:砖墙30元/m2,土坯墙15元/m2
压水井:140元/眼
自来水管:每户每表拆移补偿500元(含管道)
居民用电:每户每表拆移补偿100元,动力电补偿300元
有线电视:每户拆移补偿100元
空 调:每部拆移补偿100元
电 话:每部拆移补偿8元
乔木移伐赔偿:胸径5cm以下3元/棵,6-25cm 20元/棵,26cm以上40元/棵
果木移伐赔偿:2年以下(2米以上)5元/棵,2-10年(初、中果期)30元/棵,11年以上(盛果期)50元/棵
附件3
院落土地界定方法及补偿标准
界定方法: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二层及以上的,院落土地面积小于一层以上楼房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偿,大于部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一层的,只计算其房屋占压以外的土地;空闲宅基地依据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面积计算;填占坑塘造的土地不予补偿;院落外的公共出路不予补偿。
合法宅基地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70元。
附件4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可就地或就近选择回迁安置至湖南路东伸项目范围。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依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不同各计各价。实行“征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安置办法。为最大利益让利于被征收人,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者,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应补交的建筑成本差价和楼层差价,以奖励措施返还给被征收人,即不再找补任何差价。
安置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为毛坯房。水、电按设计规范安装好,有线电视预埋好,留有插座。住房厨卫地面做有防水。
对其他附属物,如地下室、简易房、简易棚、门楼、厕所等不予产权调换,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审核人:史长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