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调查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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