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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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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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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81号)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第九条:“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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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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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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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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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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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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