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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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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发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得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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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飞行
管制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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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四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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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施放地所在的气象主管机构与所属飞行管制部门共同管理。
2.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申请许可,对申请单位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3.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气象部门准许施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后,对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等进行审查,确保飞行活动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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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明确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2.气象部门与飞行管制部门职能权限不同,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查内容不同 ,必须共同管理,不能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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