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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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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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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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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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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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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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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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的;(三)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的;(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的;(五)在气象设施上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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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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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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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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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四)、(五)项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二)进行爆破和采石;(三)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四)种植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五)进行钻探、挖沙、取土、焚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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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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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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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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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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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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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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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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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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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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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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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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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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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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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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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损毁或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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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侵占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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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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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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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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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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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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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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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不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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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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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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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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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和关键用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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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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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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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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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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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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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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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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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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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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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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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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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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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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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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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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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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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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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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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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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主席令十二届第57号:(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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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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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气象资料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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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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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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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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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气象台站从事气象业务活动,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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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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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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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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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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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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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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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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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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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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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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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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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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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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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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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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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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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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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和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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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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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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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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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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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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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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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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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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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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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或竣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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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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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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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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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超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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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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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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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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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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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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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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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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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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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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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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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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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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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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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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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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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对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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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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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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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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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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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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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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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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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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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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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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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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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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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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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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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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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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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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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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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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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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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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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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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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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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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拒不接受对防雷装置依法进行的定期检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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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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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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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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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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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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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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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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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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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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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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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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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已取消,依据:国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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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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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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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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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371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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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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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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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气球异常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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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371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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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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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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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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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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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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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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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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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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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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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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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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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六、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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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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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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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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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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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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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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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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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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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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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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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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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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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气球场所、施放活动和其他内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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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371号令)第三十二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象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象单位和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施放气球资格证》已取消,依据:国发〔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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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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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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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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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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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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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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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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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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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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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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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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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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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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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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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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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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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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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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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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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81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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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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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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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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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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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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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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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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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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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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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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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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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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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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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应当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执行国务院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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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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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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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气象台站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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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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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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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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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灾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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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条例》(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调查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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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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