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柘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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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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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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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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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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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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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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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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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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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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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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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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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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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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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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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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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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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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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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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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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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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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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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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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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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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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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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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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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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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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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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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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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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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损毁或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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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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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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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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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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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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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不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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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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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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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和关键用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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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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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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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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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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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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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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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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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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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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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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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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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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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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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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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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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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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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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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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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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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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气象资料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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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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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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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气象台站从事气象业务活动,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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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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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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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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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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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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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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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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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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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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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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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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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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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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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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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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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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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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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和许可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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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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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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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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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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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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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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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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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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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或竣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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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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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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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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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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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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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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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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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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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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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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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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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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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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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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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对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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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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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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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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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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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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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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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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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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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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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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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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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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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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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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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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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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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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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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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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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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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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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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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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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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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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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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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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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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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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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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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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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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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及时报告升放气球异常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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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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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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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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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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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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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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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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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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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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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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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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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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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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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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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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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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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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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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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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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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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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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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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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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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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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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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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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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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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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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气球场所、施放活动和其他内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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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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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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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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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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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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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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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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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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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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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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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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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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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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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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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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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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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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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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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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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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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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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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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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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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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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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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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气象业务服务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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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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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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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气象台站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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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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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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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灾调查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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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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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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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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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职权名称和序号应与附件2中的名称和序号一致。2.行政许可在汇总表中不填子项。3.“调整意见”包括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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