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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县价格办 发布者:曹怡文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8-05-05 06:59:1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306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用电单位:

按照国务院降电价工作部署,为了有序推进电价分类改革、减轻企业用电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电价分类结构。自201841日起,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输配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原大工业用电类别用户保持两部制电价水平不变,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制电价,逐步过渡至执行两部制电价,在315千伏安以下的电力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每次执行时间不得低于半年。目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与农业生产、居民等用电类别共用的用户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执行两部制电价须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类别标准,执行单一制电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

二、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电价。自20184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电价水平,由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水平降低0.533/千瓦时,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输配电价中单一制电价水平,由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水平降低0.5/千瓦时,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三、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四、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对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区内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平分摊电费,经营者须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对于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国家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农业生产用电,供电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乡村管理的,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确实无法移交的,对于农业灌溉用电产生的供电损耗、供电和灌溉设施维护费用,由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可向群众收取合理费用,标准不得高于0.2/千瓦时;除此以外,严禁在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上加价。

五、符合相关规定、用于居住出租的房屋,承租双方应严格按照我省居民电价缴纳电费。属于合表用户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标准;属于一户一表用户的,承租双方电费结算标准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由承租双方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六、全面落实电网清费政策。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及系统备用费等政策,及时清退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保清费政策落实到位。

七、继续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

八、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力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审核人:林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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