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0320-2018-21
|
公开责任部门
|
柘城县环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8-5-21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批文公示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
柘城县金锐金刚石制品厂:
你单位报来的由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关于《柘城县金锐金刚石制品厂年产9000万克拉金刚石微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豫环文〔2013〕23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环〔2015〕33号)和《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商环文〔2015〕48号)的规定,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
2、废气:该项目生产废气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弃置。
严格执行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预知、可控制的范围内。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完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意见,并将验收报告及意见报送我局。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18年5月2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7238322
审核人:姜学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