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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07-24 17:19:13

 柘政办〔201735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柘城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710

 

 

柘城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文件有关要求,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容,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文件和《河南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实施规划许可。

建制镇集镇区、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要求,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

2.县城乡规划中心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村民集体联建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

3.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要求,发证机关应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1)村民填写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核实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建房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会同乡镇国土所现场查勘,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该地块的权属证明、国土所出具建房位置是否为建设用地的证明;

4)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建房位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乡、村规划,将建房申请人基本情况、建房位置、面积、平面图等,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5)对符合规划要求,公示无争议的,填写《柘城县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无法核发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2.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村民集体联建式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国土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填写申请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3)报县城乡规划中心进行复核;

4)城乡规划中心主管股室审核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查勘,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5)组织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要求的,将建设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总平面图、鸟瞰图进行现场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经公示无争议的,填写《柘城县集体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自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无法核发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①《柘城县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等复印材料;

②经村民代表讨论、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建房意见;

③乡(镇)、办事处国土部门的意见;

④县房屋用地定界图、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⑤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⑥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①《集体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③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④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⑤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鸟瞰图等;

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⑦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义后,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时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证件原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证件编号

申领单位领取时需向柘城县城乡规划中心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领表》、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领取证书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件发放情况汇总表、已发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审批表复印件(包括已作废的许可证)。

新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乡字第×××××××××××××××号”,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

6位数号码规定为:

柘城县  411424

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11—12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单位,县城乡规划中心为00,乡(镇)、办事处从01开始编号。

规划局:00   浦东办事处:01   邵园乡:02

大仵乡:03   陈青集镇:04     洪恩乡:05

起台镇:06   老王集乡:07     胡襄镇:08

牛城乡:09   马集乡:10       远襄镇:11

惠济乡:12   慈圣镇:13       伯岗镇:14

岗王镇:15   申桥乡:16       李原乡:17

安平镇:18   张桥镇:19        皇集乡:20

13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例如:由柘城县城乡规划中心2015年发放的第29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号编为“乡字第411424201500029号”;

由柘城县张桥镇2015年发放的第5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号编为“乡字第411424201519005号”。

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编号、登记工作,并建立电子台帐,做到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相符,对出现作废的证书应予保留,做好备查工作。

八、责任追究

柘城县城乡规划中心将在每季度或必要时,对各乡(镇)、办事处的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违法违规发放的有权责令其整改、撤消或做出相关处理,并进行全县通报。

(一)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违反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5.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3.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集体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集体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4.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5.空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领表

附件1

集体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个人)全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

 

建设规模

      

联系人

 

手  机

 

用地总面积

规划用地面积

                    

申请建筑面积

申请用地性质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情况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手机

 

设计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或

个人承诺

    我单位(本人)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及图纸和申报数据一致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由此引起的惩罚决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随表报送下列文件和图纸: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的书面申请表、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2.村委会意见、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土地使用证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5.位置坐标图、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鸟瞰图等各6份;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附件2

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

人口数

 

申请建房位置

 

申请

建房

情况

层数

拟建面积

 

 

 

 

四邻

意见

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建房人承诺:

本人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内容建设,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由此引起的惩罚决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

1.申请表,户口簿、户主身份证等复印材料;

2.村民委员会建房意见,乡镇国土所书面意见;

3.房屋用地定界图、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4.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集体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三区集体建设项目按此表执行,各县参照此表执行)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划管理所审查意见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县(区)规划主管部门

科(股)室受理意见

 

县(区)规划主管部门

主管领导意见

 

县(区)规划主管部门

领导意见

 

市规划局领导意见

 

备注:三区集体建设项目按此表执行,各县参照此表执行

附件4

农村居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申请人

 

建设项目名称

 

拟建设位置

 

拟建设规模及面积

         层       平方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双违(规划)办意见

 

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乡镇负责人审批意见

 

县(区)双违办备案意见

 

附件5

空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领表

 

 

申请单位

 

数量(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领取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许可证发放单位填写

发放许可证ID范围

---

批准人

 

经手人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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