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
中州市建筑公司车间内,员工小木拿着登记本在查看东西,附近的同事赵军正在用铁锤卸铸件模具,不慎锤柄断裂。
赵军:“小木!你在这照看一下,我去木工房,把这锤柄修一下。”
小木:“好的,你去吧。”
场景二:
赵军推门进入公司车间的木工房,环顾了一下,疑惑地自言自语道:“怎么木工不在?算了,就一根锤柄,那我自己来吧!”
赵军把电锯打开,在操作时,一不留神,右手食指、中指被锯片割断。
“啊!”一声惨叫!
他痛苦地捂着手坐在地上呻吟,血顺着左手的指缝不断地流出。
场景三: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公司负责赵军工伤认定申报的人力资源科刘科长正在和工伤保险处林处长谈论这起事故。
刘科长:“赵军自行修理工具受伤,违反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这能认定为工伤吗?”
林处长:“我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已经进行了调查。赵军为了不影响后道工序,自行操作电锯制作锤柄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已经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赵军为了不影响后道工序,自行操作电锯安装锤柄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然赵军违反单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自行操作电锯,但是违反单位规定可以由单位自行按规定进行教育处罚,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赵军为工伤的决定。
审核人:程志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