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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不具备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县人社局 发布者:李亚博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8-03-29 15:06:59
    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缴费工资时候,会遇到职工提出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那么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

在很多招聘会上,用人单位会把“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五险”这一福利标注在招聘海报的醒目位置,不少企业还为员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作为吸引求职者的“软福利”。

但有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外地职工,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甚至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

也有个别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又确实急需用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

但不论是员工主动放弃社保,还是单位用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如果以后职工要求报销医药费、工伤赔偿,甚至反悔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也就是说,职工口头或书面约定不缴、少缴社保,都是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且,用人单位为员工上社保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重视社保的缴纳。

 根据目前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要缴满15 年,才能领取退休金。而医疗保险可以解决基本的看病报销问题。

尤其是女职工,涉及到生育问题,就离不开生育保险。

对于短期务工人员,社保同样重要,因为一旦失业、或在工作中受伤,社保都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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