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3月,徐某进入某机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变化以分立方式临时成立某贸易B公司和某技术开发C公司,此后A公司注销。
徐某作为原A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缴纳社保费、发放工资。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有变化。
徐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答复,其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其与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徐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3年1月,徐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对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创设式分立和续存式分立。
那么原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后,劳动者继续为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新用人单位承继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此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既保护劳动者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原合同失效而失业,也保护新用人单位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主体消灭导致劳动者的大量流失,给企业运行造成影响和损失。
本案中,徐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A公司注销以后,徐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B公司承继,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因此应视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重新订立。
徐某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 |